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知初字第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明月镇新世纪眼镜。
经营场所:吉林省安图县。
经营者:何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县明月镇新世纪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就涉案事宜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