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新湾申成平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萧知初字第3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新湾申成平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新湾申成平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3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苗廷、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新湾申成平加盟店。

负责人申成平,系该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新湾申成平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新湾申成平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新湾申成平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