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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张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93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张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张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9月30日,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为4550元,由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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