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张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9月30日,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为4550元,由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