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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汶沛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48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汶沛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汶沛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48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汶沛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柏芳。

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汶沛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并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注册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故法人的注册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虽然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异地经营,但若未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就不能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

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证明,但上述证据不具有公示效力,故不能作为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

由于其注册地在本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汶沛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汶沛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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