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54号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剌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三路汽车附件厂,住所地河北省河涧市。
代表人孙章虎,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金长桥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刘同宪,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河北三路汽车附件厂、济南市天桥区金长桥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辉以与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