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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鑫贤裔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厦民初字第1184-1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鑫贤裔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184-1号本院2015年9月16日对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鑫贤裔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厦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中“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鑫贤裔副食品店”存在笔误,现更正为“厦门市集美区贤裔副食品店”;

另原裁定书第1页第6行中“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古塘垅新村319店面”存在笔误,现更正为“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下官里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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