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张金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桥南优土阁B座2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总经理。
原告张金成诉被告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鑫源恒安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源恒安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金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成撤回对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