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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厦刑终字第436号
案件名称张文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终字第436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美笑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和福淼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长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智琦,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9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丰致辉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长明、汤智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9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一帆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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