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温苍刑初字第1583号
案件名称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5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农民。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徐良所,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徐良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初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商标注册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在苍南县龙港镇吉祥路40号对面矮房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国窖1573瓶盖、美极酱油瓶盖。

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承接一批国窖1573酒瓶盖激光打码业务,2013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共查获国窖1573酒瓶盖13500个。

2.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以每个0.9元价格从马礼乐(另案处理)处承接6000个美极酱油瓶盖制作业务,被告人徐某制造后交付给马礼乐,马礼乐于2013年11月15日将5400元货款汇入被告人徐某指定的账号。

另查明,“国窖”商标的商标注册号为1719161号,注册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2月20日;

“美極”商标的商标注册号为313830号,注册人为梅吉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5月9日。

经比对,涉案假冒商标标识与上述的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书,驰名商标批复,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银行对账单,搜查笔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能当庭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