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技术开发区雁栖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颜永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碧兴园小区2号楼2802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
原告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太尔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威控睿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太尔时代公司诉称:原告是ZL200920271152.X号,名称为“快速成形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大规模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所涉及的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MakerbotReplicator、MakerbotReplicatormini、MakerbotReplicatorZ18等型号的3D打印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完全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092027115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切行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向被告威控睿博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威控睿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威控睿博公司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碧兴园小区2号楼28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权民事第一审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民事第一审案件;
且根据被告威控睿博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其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该住所地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区域。
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威控睿博公司对本案管辖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