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32083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宽社,男,1970年2月9日出生,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1层1014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晁西勤(赵宽社之妻),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1层1014号经营者。
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堂子胡同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夏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宽社、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宽社、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