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莱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莱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微软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