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秀山村25组。
法定代表人徐小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康亨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村垟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积炜,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康亨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