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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8106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丽水晨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8106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晨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石牛路232号综合楼5楼5A7。

法定代表人:章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晨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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