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该公司职员。
被告:胡成喜,男,193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胡新,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成喜、胡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