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三曹路。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兰凯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市镇227省道11号10幢102。
负责人唐新华,系常熟市辛庄镇兰凯超市工商登记业主。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久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兰凯超市、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兰凯超市、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兰凯超市、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兰凯超市、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8元,由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