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78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万丰汽车配件商行。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杜家东街58号。
经营者:董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芝罘区万丰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