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5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大明眼镜宋家昌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学苑路中段。
经营者:宋家昌,男,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瑞公司)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洪旭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丽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