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世方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邱新云。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邓秋平,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罗穗芳、裴银洲,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世方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
按照协议约定,上诉人广州市世方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世方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世方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受理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世方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