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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步思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37184号
案件名称北京进步思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进步思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7184号原告北京进步思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楼)B-2904。

法定代表人汤仲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勇,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志强。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晶。

委托代理人刁云芸。

原告北京进步思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进步思创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进步思创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勇、任志强,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乔晶、刁云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进步思创公司起诉称:2010年我公司自行研发并发行了网络游戏“三国塔防”,在多个销售平台在线发售。

2012年3月16日,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三国塔防”为注册商标,并于2013年5月14日取得了“三国塔防”注册商标。

2012年下半年,腾讯公司在腾讯开放平台上(网址为http://t3.qq.com/)公开发布一款名为“塔防三国志”的网络游戏,对外大肆宣传并取得了巨额经济利益。

这种未经许可,在同一款网络游戏中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腾讯公司为直接侵权者提供网络平台,是属于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2014年末至2015年初,我公司多次向腾讯公司主张停止侵权行为,但腾讯公司仍公开运营侵权网络游戏。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权,将其在腾讯网络平台上发行的网络游戏“塔防三国志”产品立即下架;

腾讯公司在其网站公开发表声明,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赔偿2015年1月21日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腾讯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游戏是由上游公司开发并上传到我公司平台;

第二,涉案游戏是题材为三国的塔防类游戏,其名称中“塔防”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三国”是游戏的题材,不构成对进步思创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第三,我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就要求上游公司将游戏名称进行变更,事实上已经停止侵权;

第四,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五,经济损失的要求没有依据,进步思创公司的律师函我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签收,我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在收到函件后需要一定时间去处理。

综上,我公司不同意进步思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进步思创公司的文字商标“三国塔防”获得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1062914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13日。

域名为t3.qq.com的网站是由腾讯公司经营的。

2012年6月21日,上述网站发布一款名称为“塔防三国志”的游戏。

2013年11月20日,上述网站的“塔防三国志”可以进行在线运营。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事实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966号公证书。

2015年1月19日,进步思创公司向腾讯公司邮寄律师函件要求腾讯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腾讯公司于次日签收上述邮件,随后通知游戏开发者变更游戏名称。

另查一,涉案游戏是由案外人开发并上传至涉案网站;

涉案游戏的名称已经变更,但在涉案网页信息内容中仍存在“塔防三国志”字样。

另查二,涉案游戏的题材是三国;

塔防游戏是一类网络游戏的统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律师函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进步思创公司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注册的第10629145号文字商标“三国塔防”,其构成组合缺乏显著特征。

“三国塔防”中含有两个词组“三国”和“塔防”,“三国”是特指我国的一段历史时期,“塔防”是一类网络游戏的统称,其两者的组合构成的文字商标显著性极低。

在网络游戏领域中,对游戏类别名称的使用,任何人不能垄断。

而涉案游戏的题材涉及三国,表述为“三国志”有其合理性;

游戏的类别属于塔防类,“三国志”与“塔防”的组合,反映了涉案游戏的内容、特点,符合公众惯常理解的方式,故涉案游戏“塔防三国志”名称的使用具有正当性。

因此,“塔防三国志”对进步思创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腾讯公司关于通用名称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进步思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北京进步思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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