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前进镇世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前进镇同兴村*组(B)。
经营者徐建忠,信息不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前进镇世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