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石固镇农丰机械厂。
负责人李宝玲。
被告长葛市嘉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石固镇农丰机械厂、长葛市嘉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