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赛尔德斯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浒泾路8号。
法定代表人伍善恒,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尔戴克斯国际公司(Airdex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内华达州亨德森南佩科斯路****号**套房。
法定代表人亚当•哈勃(AdamHarbaugh),副总裁。
上诉人苏州赛尔德斯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尔戴克斯国际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赛尔德斯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未预交,其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赛尔德斯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未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赛尔德斯塑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