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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39805号
案件名称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39805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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