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钱定林,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委托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熊毅。
被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定林诉被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73976.3)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定林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定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定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定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