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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尔电气公司等与崔浦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济民三初字第471号
案件名称施耐德尔电气公司等与崔浦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崔浦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471号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吕埃马迈松市约瑟夫·莫尼埃路35号(35RueJosephMonier92500RueilMalmaison)。

法定代表人彼得·威克斯勒(PeterWexler),法律总监。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海,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浦贵,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天桥区天佳电气经销处业主,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欧亚电子大厦一楼E204。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浦贵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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