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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438号
案件名称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38号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璐,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

被告: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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