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27号原告:河北伟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尖领万达广场**7-2-2503。
法定代表人:高伟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跃鹏,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裕华代岗煎饼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万达**商业楼**,经营者代岗。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伟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岗、裕华代岗煎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北伟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伟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伟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伟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