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宠军。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秀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候秀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