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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赛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亿而高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宁波赛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亿而高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赛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亿而高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4号原告:宁波赛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奉化市方桥民营科技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亿而高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何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王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赛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亿而高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赛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赛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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