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吴湧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湧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