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系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系昌邑市**超市业主,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昌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