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63号原告:北京易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38。
法定代表人:王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商联达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楼一层D101A-167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保,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商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楼D101A-239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保,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通,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秋,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易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商联达科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商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易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易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易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11元,减半收取计15905.5元,由北京易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