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武丽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秀峰。
被告温州天球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庭贵。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天球电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