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51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告一:长沙小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北路4号3卡商铺之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917房。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小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