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刘向东,性别,男,汉族,1979年01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丰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6267号世峰大厦513室。
组织机构代码:586707301。
法定代表人苏和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组织机构代码:79369682-8。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市宝丰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83928.8)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决定受理,并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但是,原告逾期未交纳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交纳上诉费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