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0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平,系深圳市福田区金酷派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华,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黄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已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400元,剩余部分退回给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