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楼谋军。
委托代理人:吴国桢。
被告:王书红。
委托代理人:吴汝伟。
原告楼谋军诉被告王书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楼谋军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楼谋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