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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朱仁恩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47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朱仁恩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朱仁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原告朱荣平。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琼斯。

被告朱仁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被告朱仁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以其已与被告朱仁恩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依法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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