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江苏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万家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德忠,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万家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灵璧县万家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为451.50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化成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