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勇,灌云县康盛中心大药房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园滨江康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锦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吴勇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知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2014年1月15日,原审法院向吴勇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吴勇仍未交纳。
2014年3月29日,吴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