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665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院4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陈雪莲,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