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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7民初1066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665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院4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陈雪莲,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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