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提拉恩街8号。
法定代表人:FredericBlanc。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惠如,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中山市沙溪镇洪昌商行业主。
在本院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惠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