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
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
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赵固堆店。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作华,山东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闫训华。
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山东梁山水泊商场赵固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