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5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酷高瓷砖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北商贸城十七区二十三、二十四排七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酷高瓷砖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