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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红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79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红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钟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79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钟某,系潍坊小商品城办某公文具总汇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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