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建光,住XX市XX路XX村XX学院后门,系XX市XX区XX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建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