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2668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顺巡发大排楼,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金码头****门面。
经营者:何巡。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顺巡发大排楼、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因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顺巡发大排楼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申请撤回对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顺巡发大排楼、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