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知民初9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阳县创艺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草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虎,经营者。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创艺阁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