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梁裕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绍伦(系东莞市横沥翔兴购物商场经营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绍伦(系东莞市横沥翔兴购物商场经营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绍伦(系东莞市横沥翔兴购物商场经营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绍伦(系东莞市横沥翔兴购物商场经营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另退回原告87.5元。